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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条款

健康险 [该附加险仅可附加于 吉利相伴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被保险人:凡1至60周岁,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的身体健康者.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一次交清
每5个保障年度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一年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生效60日后患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给付,每日限额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 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病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300元。
(3)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均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该补偿或赔偿金额累加后,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原始医疗费用总和为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5个保障年度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已缴纳了续保保险费,且未做不续保的声明,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若于保证续保期间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将不再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2)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审核同意,且您已缴纳了续保保险费,并未做不续保声明,本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
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或在保证续保期间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住院天数在原保单与新保单中的占比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不满足续保条件或不在保证续保期间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天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条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费率,经调整的费率将通知您,自续保起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就医凭证,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已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合同”,且已向本公司缴纳“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费,则“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本合同的投保书、相关投保文件、批注等将继续有效。
“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合同”转换生效时,保证续保期间按转换后的合同规定重新计算。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不超过5000元的

70%

3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75%

25%

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80%

20%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90%

10%

超过40000元的部分

95%

5%

保证续保住院医疗,体现人性关怀:以五年为一可保证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客户患病后 “有病无保”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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